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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绿色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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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绿色贸易,壁垒 

随着国际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国际农产品关税的不断降低,国际农产品出口贸易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争夺国际农产品市场,在WTO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前提下,采取了极其隐蔽的方式来限制其他国家农产品的出口贸易,绿色壁垒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生态或环境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两点:一是绿色壁垒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各国采取的法规、政策与措施;二是绿色壁垒的性质,即以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绿色关税、绿色市场准入、绿色反补贴、环境贸易制裁、推行国内PPM标准及其他标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绿色消费)、强制性绿色标志、强制要求质量认证、繁琐的进口检验制度等[2]。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技术水平较高,其环保要求和标准也较高。因此,当今作为绿色“门槛”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苛刻的技术标准制定的主动权主要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加之没有一个国际通行的普遍标准或可比标准,进口国可以根据国内的需要随时制定并实施针对进口产品的绿色壁垒,致使出口国常常陷入被动,造成很大的贸易风险。

  在国际市场中,我国的自然资源丰富,加之农产品又是劳动密集型产品,所以我国农产品的出口一直具有比较优势,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有明显的价格空间。然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国际贸易中绿色壁垒的逐渐加强,我国农产品出口受其影响也越来越大[1]。2005年,中国农产品出口达271.8亿美元,同比增长17.7%。但与此同时,我国有90%的农业及食品出口企业受国外绿色壁垒措施的影响,每年损失约90亿美元。面对日益苛刻的绿色“门槛”,使生产加工标准化程度还不太高的中国农业承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

  1.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所实施的绿色壁垒

  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出口农产品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据商务部统计, 2005年1月~11月,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为502.7亿美元。2005年1月~11月我国农产品出口前5大市场分别是日本、欧盟25国、韩国、美国、香港,其中日本、欧盟分别是我国农产品的第一、第二大出口市场,约占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43.3%。仅日本就占约1/3。我国以日本、欧盟为主销市场的出口企业分别占农产品出口企业总数的38%和27%。据了解,在全球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纷纷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法规。发达国家设置的一系列的绿色壁垒,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 发达国家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越来越苛刻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农药残留标准不断升级,使我国农产品出口难以达到其指标要求[4]。如日本从2002年开始继续扩大农药残留标准及检验种类,使我国冷冻菠菜等蔬菜出口严重受阻;2002年底到2003年初日本通过了新的食品卫生法,大幅度提高农药限制范围,并引进临时标准制度,即凡是该法案规定标准中没有包括的农药,如果在食品中检验出,就作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处置。从2006年5月底开始,日本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这一新制度包含的化学品种类最多,几乎涵盖了所有主要农产品,制订的标准又非常高,可以称为“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肯定列表制度分为“暂定标准”和“一律标准”,前者对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5万多个残留标准;后者则对尚不属于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0.01ppm(即0.01毫克/千克)的标准。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一旦输日农产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这一标准,将被禁止进口。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仿效日本,正在研究制订类似标准。欧盟从2000年7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对农产品的卫生要求,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来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2001年底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检验标准,个别农药残留量指标比2000年以前提高了200倍;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法规中规定,从2005年起对未在欧洲登记注册,或没有充分依据说明其残留量均不得超过最小的“违约标准”。按照欧盟2006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标准,不仅农残检测标准苛刻地达到200多种,硫丹(具杀螨作用的有机广谱杀虫剂)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也从原来的30mg/kg调整为?0.01?mg/kg,相当于严格了3 000倍,而在此之前,我国对许多农残的检测并未作强制规定。可见,发达国家制定的越来越苛刻的农药残留标准,将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1.2 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检验项目名目繁多

  从2000年开始,发达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检验项目不断增加。如日本在2003年的标准中规定了121种农药项目,从2006年5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产品检验项目成倍增加,“肯定列表制度”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例如,我国输日贸易额最大的鳗鱼产品的残留限量标准现为25项,实施该制度后增加到112项;猪肉残留限量标准由25项增加到425项;大米由129项增加到579项;茶叶由89项增加到276项[4]。实施该制度后,检测项目预计将增加5倍以上。欧盟、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还对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农药作了相应规定,这就扩大了农产品检验项目的范围。新加坡和香港地区还要求检验铅、铜等重金属项目;美、英、俄、日、韩等国相继要求对一些农产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如此繁多的检验项目,给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造成了十分被动的局面。

1.3 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复杂多变

  随着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抬头,其新的技术法规、标准不断出台,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合格评定程序也越来越复杂。如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自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在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5]。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日本从2006年5月 29日开始,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涉及了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范围之广、标准之严前所未有。相对于原来的标准,这次肯定列表制度设立了“一律标准”原则,就是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将执行“一律标准”,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同时,虽然这个制度已经实施,但真正具体如何执行,一些化学品的检测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办法,在相关的检测方面给具体操作人员留下了很大空间。所以,“肯定列表”中的一些隐性和不确定的因素则让企业更加担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法规和日本根据其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肯定列表制度”,已经完成了从微观技术向宏观制度的转变,预示着新一轮贸易壁垒措施将由技术“微调”上升到法规体系的重大调整。这不仅是一个标准严格的问题,更是涉及到整个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问题。

  2.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历史潮流,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日益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近几年,发达国家对农产品的环境质量问题都有严格的规定。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3/4,由于农业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农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又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因此,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远大于正面效应。据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技术贸易壁垒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占关税等各项壁垒总和的比重,已经由原来的20%上升到目前的80%[5]。2006年,我国农产品出口将面临新的一大挑战是日本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该制度的实施将大幅抬高出口农产品的技术门槛,直接影响到近80亿美元的出口额,涉及到6 000多家对日农产品出口企业,以及主产区的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体讲,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2.1 绿色壁垒将减缓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

  农产品绿色壁垒的核心就是检测标准,而我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就是检测标准与国外不能实现“对接”,表现为标准少、标准旧、标准低。目前我国仅制订了137种农药限量标准,而日本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仅“暂定限量标准”规定的农药就有734种,二者相差5倍多。我国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滞后,国家标准少,地方标准更少,有的是多年未修订或早已过时的,许多领域甚至根本没有标准,与发达国家差距极大。在我国与日本能够对应的标准中,日本有25% 的标准严于我国标准[3]。如在日本列入“一律限量标准”0.01ppm的农药内,我国现有的农药就有74种,如克菌丹其,我国规定在水果中残留量为 15ppm,马拉硫磷在蔬菜中的残留量为8ppm等,超出日本标准几百倍。这些严于我国标准的部分所限制的,恰恰是我国输日的大宗农产品和食品,如粮谷类、豆类、水产类等61种。面对我国的这些现状,许多出口农产品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国家和地区制定的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更何况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绿色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农产品由于绿色竞争力差,农产品出口将会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之内,甚至可能会逐步缩小,出口速度势必会减慢。因此,绿色壁垒在今后一个时期将成为我国加快出口增长速度的主要障碍之一。

  2.2 绿色壁垒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

  农产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我国劳动力低廉,所以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具有明显的价格空间。但是近几年,尤其加入WTO后,这种优势在逐渐被抵消。在竞争能力方面,发达国家虽不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直接设限,但通过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制定繁琐的检验、审批程序等方式来对进口农产品设置贸易障碍。使我国出口农产品成本大为增加,削弱了该类产品国际竞争力。以我国输日冷冻菠菜为例,以前一箱冷冻菠菜到日本一个星期左右就可获得通关,但2004年7月后拖延到了35天,原因是日方新增了原本没有要求的材料审核。而且日方要求输日菠菜必须同时附带大批书面材料,用于记载菠菜从种植到出口每一个环节的详细情况,而这些仅是以通关前让日方判断我国冷冻菠菜是否有资格获得检查,并不代表材料齐全日方就一定会检查。大量的附加劳动给出口企业增加了成本,以前山东每年出口日本的冷冻菠菜为4万~5万吨,而自2004年7月以来每年1万吨的出口量都无法实现[2]。另外,我国经营农产品的外贸企业为了获得国外“绿色通行证”,一方面要花费大量的检验、测试、评估、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另外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费。日本于2006年实施肯定列表制度后,将使每批产品检验费用增加,检验项目增多,检验时间延长,货物在港口的滞留时间将有所延长。同时,还会增加养殖生产的成本。如果出口企业建立起成本预估机制,加强从源头上检测,每一批产品将再增加成本。出口成本的增加将降低我国输日产品的竞争力,也会使得部分企业因不堪重负而被迫退出市场。与此同时,近几年,在反补贴措施的影响下,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对我国出口农产品征收“绿色关税”,使这些农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价格优势。

2.3 绿色壁垒加大了我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虽然对一些农产品逐渐开放了市场,但在实际操作上却利用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复杂的质量认证手续对产品进口加以限制。以韩国市场为例,仅在农产品的农药污染限制方面,就规定了202种的农药残留量的许可基准。按照韩国国立植物检疫所的规定,向韩国出口的水果等农产品,其认证至少要过4道复杂的手续,并且每次通关仍要进行检疫和卫生检查。这些复杂的程序使得我国在开拓韩国农产品市场时遇到了一定障碍。对输日农产品,日官方均要求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卫生证书。货抵日本港口后,日方还要抽查检验,有的产品甚至是批批检验。肯定列表制度增加了如此多的检验项目,不仅产品检测费用增加,而且使检验周期延长,造成很多不确定因素,导致通关速度减慢。同时,肯定列表制度也给日本监管部门在口岸通关及市场监管方面留出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有可能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检验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从而对国际贸易构成潜在的歧视性威胁。如果日本要维护本国农民的利益,就可以随意针对某种产品内某种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或兽药,不管含量多少,对人体有无危害,一律禁止流通,这将使我国生产、加工企业难以把握不确定的风险,加大了开拓日本市场的难度。 另外,发达国家实施绿色壁垒有种蔓延趋势,一个发达国家或几个发达国家对中国实施绿色壁垒,往往会引起其他一些国家对中国也实行绿色壁垒[4]。目前,对我国农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国家越来越多。2002年1月,欧盟宣布全面禁止中国动物源产品进口后,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家相继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国动物源性产品的检测,德国、荷兰等国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沙特阿拉伯暂停了中国此类产品的进口。2004年,欧盟再次发布提高玉米中黄曲霉毒素限量的法规草案。这一作法发生连锁反应,美国、东南亚等国也陆续采取相关措施。2006年5月底,日本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引发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纷纷仿效,过去对我国农产品实施绿色壁垒的多是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农产品也开始实施绿色壁垒,如韩国、新加坡、甚至立陶宛等。这无疑会大大增加我国的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2.4 绿色壁垒弱化了入世给中国农产品带来的既得利益

  加入WTO后,我国享有了应得的权利。在农产品出口方面,WTO成员国都逐步开放了农产品市场,但是农产品出口额大量增加的局面并没有出现。我国农产品进出口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逆差。2004年逆差达46.4亿美元;2005年前三季度虽然出口量增加、进口量减少,但逆差仍达15.8亿美元。我国已经从农产品净出口国转变成为农产品净进口国。我国农业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具有基础优势,主要包括中间产品如园艺、畜禽类产品、水产品,但从出口表现来看,除了蔬菜略有增加,其他农产品出口量却递减。原因之一是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在科技、管理、环保等方面优势,设置了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特别是农产品出口设置了新的“门槛”,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在百亿美元以上。尤其2006年,日本、欧盟食品安全新法规将大幅提高农产品进口门槛,我国1.6万家农产品出口企业正面临着严峻考验。新法规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产生巨大影响,直接影响到农民增收、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加工,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国外绿色壁垒正在削弱或部分抵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优势,正在使我国丧失加入世贸组织后可能赢得的贸易机会。

  3.我国农产品应对绿色壁垒的对策与建议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国外的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已构成较大威胁。客观地分析其原因,概括为三方面:一是国内有的农产品生产条件和卫生条件不合格;二是进口国不断出台新的法规,以提高农产品的技术标准;三是国内目前的质量检验检疫标准与进口国和国际上的认证有差别。当前我们要面对国外绿色壁垒对农产品带来的挑战,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积极应对。

  3.1 加快农村产业组织创新,发展农民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提高农产品的生产效率和抗绿色壁垒风险的能力

  我国农村自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农产品生产一直处于分散单干状态,每个农民对农产品的生产基本上由自己随意决定。这种千家万户的小生产状态使得农产品生产条件和卫生条件较差,农产品的质量难以控制,农产品标准的实施也无法彻底执行。因此,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势在必行。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法国、奥地利、土耳其等国及我国台湾的“业必归会”的经验,在农产品出口相对集中地区,组织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组织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并赋予其一定的行业管理职能。从而发挥其跨越绿色壁垒的作用。例如日本和韩国的农业协会可以对农户从农资供应到产品销售、从生产到消费提供信息流、物资流、金融流等全方位服务。在日本,农户需要的各类农资由农协统一向工厂订货,并送到农户;而农户生产的产品,由农协到市场销售;销售收入所得存入农户在农协的账户,农户用钱时到农协支取,不用时则存在农协生息。有的农协还经办商场,商品按批发价,还承担农民生产、生活及各类保险。

  农民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发展,可提高农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组织化程度,达到规模化、集团化,是规避绿色壁垒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对于分散小农而言,可以节约闯市场的交易成本,并在生产经营服务中形成联合优势、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据了解,山东泰安蔬菜专业合作社由加工出口有机蔬菜的公司与农民联办,公司与农民组建了25个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1.6万,建立生产基地2.5万亩,目前已成为国内最大的有机蔬菜加工出口企业,农民种1亩菜可获利2500元。

  3.2 提高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标准,促进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使我国产品标准和相关环境标准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目前,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将农业化学品限量标准作为绿色壁垒来使用,而我国由于一直十分重视农业产量而忽视食品安全,所以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尚不健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标准。我国目前仅制订了137种农药的477项残留限量标准,98种兽药的658项残留限量标准,还有 391种农药、155种兽药没有残留检测方法标准[5]。这种现状经常造成国内合格产品在出口时因抗生素、农药残留等超标而被进口国退回或销毁的结局。因此,缩小我国农产品安全技术标准与国际要求之间的差距,尽快出台与国际接轨的农药、兽药残留量检测国家标准已势在必行。同时,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也是跨越绿色壁垒的关键。近几年,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全球广泛关注,认证已成为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据了解,我国目前出口产品遭阻原因八成是未获得对方国家的相关认证。

  与环境有关的认证工作主要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等。ISO14000认证和绿色标志认证是本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环境标志的国际认证,是打破环境技术壁垒的一个重要途径[1]。欧美许多国家国际标准的采标率已达80%,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组织标准。而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我国的国家标准仅有 40%左右采用了国际标准。因此,我们在加快我国的标准建设进程的同时,也要注意和国际标准,尤其是ISO系列标准的接轨,防止因标准差异而导致产品出口受阻,丧失我国贸易的比较优势。

  3.3 尽快建立健全有效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改进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问题是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限制的最大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建立健全有效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在农兽药的法律法规、农兽药的使用和控制、残留监控等方面,在许多地区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监控体系。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只能对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督,但无法监督农兽药生产厂家,也不能全面掌握流通领域经营的农兽药情况。一些禁用药物虽是剧毒,但疗效好、价格便宜,这类药品在市场上打而不绝,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问题在根源上无法杜绝。因此,建立有效的农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形成一个系统内较完整的监测、检验、检疫监控体系,改变单纯对成品的检验检疫模式,向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监管与成品检验相结合的模式转化,才能把好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关”。

  我国传统的检验检疫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成品的检验检疫上,相对忽视对原料种植、养殖基地登记注册监管、原辅料收购验收、产品生产及检测、监测能力等全过程的监控。当然,对成品的检验检疫是必须的,是把最后一道关,但也存在局限性。因为这种模式不能把不合格的因素消除在源头,消灭在生产过程中。一旦成品检验检疫不合格,就会造成很大损失。新的欧盟食品法律体系建立了引人注目的可追溯性规则,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特别是肉食品,欧盟新食品法不仅要求终端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所以,要强化对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必须从源头上抓质量,实施从原产地(农场、牧场等)到出境全过程监控的质检管理新模式。只有从源头抓起,实施安全卫生全过程监控,把好源头关和成品关,才能确保出口农产品的卫生安全质量,也才能有效地解决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问题。

  3.4 农产品生产和出口企业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实施绿色营销策略,走品牌战略之路

  绿色营销也称生态营销、环境营销或和谐营销,是一种更重视环境保护的社会营销,是指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谋求消费者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的统一,既要充分满足消费者需求,实现企业利润目标,也要充分注意自然生态平衡。企业对产品的创意、设计和生产以及定价与促销的策划与实施等,都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力求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源,维护人类社会的长远利益,实现经济与市场可持续发展。实施绿色营销主要包括的内容是搜集国际市场绿色信息、研发生产绿色产品、设计绿色包装、制定绿色价格、建立国际绿色销售渠道和积极开展绿色促销等。实施“绿色营销”,企业一方面通过自身的绿色形象在国际市场中提高产品的绿色竞争力,另一方面本身也承担着相应的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存在导向和强化作用,这有利于开拓绿色产品市场。

  品牌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它包含着产品的质量、商标、信用、售后服务等诸多因素。驰名品牌是企业高市场占有率、高效益、高信誉度的集中体现。入世后,我国农产品也将面临严峻的品牌竞争形势。今天的“无品牌”经营是建立在低劳动力成本和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基础之上。随着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当诸如社会责任认证、社会道德和法律对企业的要求上升为企业的生产成本时,如果企业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品牌,在国际市场上就只能为别人贴牌生产,赚取低利润,易受制于人,企业的竞争优势也无从谈起。农产品遭遇的绿色壁垒,从短期看是出口的障碍,但从长远看也为企业创立品牌提供了激励和契机。所以企业要抓住这个契机,跨过这道门槛,通过走品牌战略之路,依靠品牌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企业做大做强,迎击国外农产品“冲进来”,加快我国农产品“走出去”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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